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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间力量在各个方面发展迅速,已经在经济领域已经占了大半壁江山,慈善组织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社会力量,最近十几年来,在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社区建设等方面已经显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公众认同。近年来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当中,中国的新一代富有企业家已经贡献出相当多的慈善捐款。然而,当有很多人对于慈善组织如何运用自己所捐助的金钱表示疑问;当有很多人缺乏对于慈善组织的信赖而徘徊时,我们知道经济基础是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慈善事业的组织化和制度化。本文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概览了我国现存的有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分别从慈善组织的准入、监管和税收激励方面作了相应的分析,同时选取了英美两个国家的慈善法律对于慈善组织规制的一些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进行介绍,以期能够对于我国的慈善组织法律规制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一部分,慈善组织的学理和法律界定。首先,从慈善组织是从事慈善事业的非营利组织这一角度进行学理上的定义;其次介绍了我国现存的慈善组织立法和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及其缺陷;再次介绍了英美相关慈善组织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慈善组织立法模式提出建议。第二部分,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本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并从典型案例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概述了英美国家采取的是十分宽松的准入标准;建议我国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标准。第三部分,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对慈善组织采取的双重监管制度;介绍了英美国家较有特点的监管制度;从统一慈善组织登记和监督机关、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完善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示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的建议。第四部分,慈善组织的激励机制。本部分主要从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以及对慈善组织捐助人的税收优惠方面概括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慈善组织激励机制,并提出借鉴英美国家在慈善组织的统一税法、税收优惠范围、余额转节等方面的做法,完善国内现有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