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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行为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严重干扰了海上航行自由。面对肆虐的海盗行为,公权力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在海盗行为多发海域,海军巡逻和护航来打击和压制海盗行为。但这些措施很难为每艘过往高危海域的商船提供有效保护,为此,在公力救济不足的情形下,船东开始寻求在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以图自救。逐渐地,这种属于船东行使自力救济范畴的防御海盗行为的措施成了航运业界的普遍做法。虽然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防御海盗行为是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措施,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来讨论分析这些问题,以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之道。除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部分,导入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重点对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所涉法律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分析。第二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现状部分,首先对私营海上保安公司和私营武装保安人员在本文中的含义做了界定,进而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现状。重点解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原因,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与公力救济措施相比存在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围绕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争议上,通过对不同争议问题的赞成与反对观点的考察,认为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即使存在部分问题也不影响船东采取这种自救措施,问题的关键不是允许或禁止此种措施,而是如何使这种措施良性运转。最后,在国际层面上,考察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待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态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国家层面上,则以地域划分和船旗国与沿岸国的划分方式,分类考察了国家对待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态度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第三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公法问题部分,共讨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商船载运武器问题上,以船旗国和沿岸国对商船载运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所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制做比较,分析认为尚不存在调整该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目前主要是在国内法层面上进行规制,而国内法层面上法律规定差异过大,影响了载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和武器的商船的航行和私营海上保安公司的正常营业。在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商船的指挥权问题上,船长基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海商法对船上人员享有的最高权威与私营海上保安小队队长对保安小队的指挥权和使用武力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认为可通过事前经船长批准私营保安小队的操作程序或在保安服务合同中设专条来化解该问题。对商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问题上,认为自卫可以成为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合法基础,但通过对有代表性的船旗国发布的武力使用指南规定的比较分析发现,指导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标准缺乏明确性。对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武力使用规则上比较分析了国家发布的有约束力和航运业协会与海上保安行业协会发布的无约束力的指导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武力的规则,分析了适用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武力使用规则的必备构成要素,从而为设计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武力使用规则奠定基础。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的无害通过问题上,分析了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通过沿岸国的领海是否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非无害通过行为和沿岸国可否立法限制或禁止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商船通过其领海,经分析认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对于上述两项问题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答案。实际上,在顾及沿岸国主权利益上和维护海上航行自由之间存在难于协调的矛盾。商船上船长与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救助海盗问题上,经分析认为船长对失去抵抗能力处于海上困境中的海盗负有救助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船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在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救助处于困境中的海盗也会构成“见危不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扣押海盗船和拘留海盗问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船只能由军舰和被授权的政府船舶才能实施扣押,船长和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在国际法下都不享有扣押海盗船的权力。船长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警察权”职能拘留海盗,而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则可基于两大法系国家都承认的公民逮捕权逮捕海盗。对于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引发的国际人权与人道法适用问题,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抗海盗行为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条件,而作为国际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人权法则应当适用于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抗海盗的情形中。第四章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产生的私法问题部分,首先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引发的民事责任,在商船上的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的使用武力导致第三者损害的责任上,认为存在取证困难,船东会因替代责任理论或监管过失理论导致承担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的使用武力招致的第三者侵权责任。关于履行保安服务合同产生的责任在船东和私营海上保安公司之间的划分上,认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海上保安服务标准合同格式中采用的“各负己责”原则存在排除或限制责任,构成不公平条款之嫌,尚待法院或仲裁庭进一步检验。其次,对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租约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船东如不告知承租人和货主船上使用了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会导致船东违反在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最后,分析了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海上保险的影响,认为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对海上保险造成何种影响,需要具体分析保险条款来确定。私营海上武装保安违法行为,在英国法的背景下,具体会导致船东(被保险人)违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下承担的默示合法性保证义务,从而导致保单无效或不可执行。第五章中国籍商船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的法律障碍与对策部分,首先分析了私营海上保安公司在中国籍商船上提供海上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和武器管制方面法律障碍,认为以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中国籍商船上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不合法,在中国籍商船上载运私营海上武装保安使用的武器会违反我国的枪支管控法律。进而为船东在中国籍商船上能够使用私营海上武装保安护卫船舶提出对策,并提出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建议。在结论部分,整合了本文中提出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