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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秉持职权主义和实体公正的价值理念,对诉辩交易制度曾经持否定态度。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承认诉辩交易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借鉴逐渐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认罪协商程序,不同文化及法系之间的区别正在逐渐减小。其实,在我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大量和诉辩交易制度相似的司法规则,体现了诉辩交易制度之精神,也为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移植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本文通过分析诉辩交易制度的发展过程,发现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和我国当下情况极其相似:都是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效率反而变低乃至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发展。因此本文认为,诉辩交易制度并不是纯粹的“舶来品”,而是能够与中国水土相适应并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行制度。本文在重点分析诉辩交易制度的概念、溯源、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律师、检察官、法官在诉辩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和相关司法配套制度的完善基础上认为,我国可以有选择地移植诉辩交易制度,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紧张,提高诉讼效率,彰显法的价值。当然,在中国实行诉辩交易并不是全盘抄袭西方国家的模式,而是有方向、有重点、有所突出地借鉴,挖掘诉辩交易制度的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创造,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由此,笔者结合自身基层检察院工作经验,试图探索在刑事案件符合定案证据存疑但无法给予充分论证、诉讼参与人达成一致合意、仅适用于性质较轻的犯罪、书面形式确定辩护交易结果这四个条件时,进行诉辩交易。诉辩交易制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它需要有成熟的配套的辅助制度,功效才会发挥最优,创造最大的司法效益。曾被部分学者视为“中国版”诉辩交易制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正式写进了最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诚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部分和诉辩交易制度相同之处,但该制度是基于我国国情出台的最新法律成果,还有许多细则和具体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更增加了我国借鉴相对成熟的诉辩交易制度中诸多配套制度的必要性,以求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提升办案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彰显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