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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职能,也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它不仅仅涉及国家是否有权以及如何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也深刻地影响着公民与企业的切身利益。但宏观调控与政府规制又存在不同之处。宏观调控是国家就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政府规制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的制约与规范①。因此,明确区分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与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对宏观调控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而宏观调控不仅是一个政府调控经济的职能行为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我国对宏观调控的规制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制约,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缺乏法律的限定、公民的参与等。因此,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就要从宏观调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宏观调控法又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经济法的其他法律一道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建构宏观调控主体制度应当从法治原则入手,建立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明确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权力配置以及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等问题。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权所作出的宏观调控决策,将影响广大的受调控主体的利益,因此,规范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不仅在于赋予宏观调控主体权力,而且在于制约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本论文除摘要、引言和结论之外的正文部分共分三大部分。第一章通过对学者之间就地方政府是否是宏观调控主体的争论的辨析,界定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并通过将宏观调控主体与行政行为主体进行区分和比较,使宏观调控的主体范围更加明确。第二章阐述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导致国家宏观调控主体决策混乱、决策执行不畅的原因。尤其是中央政府作出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这之间均涉及利益上的冲突,权限上的划分不明。第三章就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宏观调控是就宏观经济总量作出的调控,是国家作出的宏观政策、方针方向,其与政府就经济具体的、微观的规制不同,因此明确宏观调控主体以及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章首先明确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及主体间的权力配置;其次就提高宏观调控决策公正、科学,执行上下通畅,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最后就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完善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对宏观调控主体各方面问题的研究,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行为进行规制,以将宏观调控决策所带来的负面损害降低到最低点,实现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