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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后享有“退货权”,该权利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制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影响重大。我国规定的“退货权”实际上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已然存在的冷静期权利,但我国法律仅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以法条形式作出简单的规定,而未对这一权利进行明文定义和具体规范,让其法律之运行处于有实无名和解释困难的状态,尽快完善该权利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意义重大。冷静期权利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单方面无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冷静期内解除合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和承担任何补偿性费用。冷静期权利是市场经济发展、私法化思潮进步和弱者权益保护的产物,意义在于对掌握商品各项属性的经营者的规制,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群体以倾斜保护,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和谐及良性发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冷静期权利,不仅能合理、有效的规制现今变化多端的消费模式,而且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发达国家冷静期的产生背景、定义和特征,并结合我国学者对冷静期权利的性质分析,得出应将冷静期权利纳入经济法范畴进行系统规定的结论,最后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冷静期权利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通过列举国外发达国家冷静期权利的方式,分析各国冷静期权利的特点,结合我国冷静期权利的发展历程,对比得出国内外消费者保护体系中冷静期权利的差异所在;第三部分是以具体案例和调查报告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冷静期权利的运行现状和不足之处,并具体思考如何完善冷静期权利,最后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然存在的冷静期权利提出意见,对建立我国独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的立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