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纠纷解决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对司法解决纠纷的倚重不断增强,司法权威逐步确立、作用不断彰显。另一方面,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困境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当诉讼被当作首要或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时,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往往不能兼顾,受司法资源投入的限制和诉讼自身局限的影响,公众在司法资源利用上产生了不平等,正义迟延、“纸面正义”等问题消解了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恰恰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手段,它可以弥补诉讼解决纠纷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活力,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建设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从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富于本地特色的纠纷多元化解之路,为国家层面的机制建设提供有益经验。这些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实践成果,纠纷多元化解的理念正逐渐为社会和公众所认可,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但距机制的建成和完善还有很大差距。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在全面总结前期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新形势下面对的机遇和挑战,考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基础和现实需求,充分借鉴域外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围绕本地特点持续进行探索创新,从理念更新、方式创新、基础建设、立法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布局,为顶层设计提供素材,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路径,实现传统与现实、域外与国内、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推动其成为社会治理、发展稳定的重要手段,提高纠纷化解水平,实现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