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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制度沿袭民事诉讼制度中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但并未体现出行政再审制度的独特品性。作为一项非常独特的救济形式,行政再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理论和实际运行中生发出诸多疑问,并形成难以解释的诉讼怪圈。学界对行政再审制度现状智者见智的分析,并未深刻指出造成行政再审乱象的根本原因。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诉权的旁落,而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的基石,以行政诉权作为批判分析工具对行政再审程序的现状予以分析,在结合实证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迈向行政再审之诉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行政再审之诉的性质界定、行政再审之诉的理念转换、行政再审之诉的管辖、行政再审之诉的审理程序、行政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行政再审之诉的法定主体和行政再审之诉的期限应当成为行政再审制度在重新构造过程中予以重点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