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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一种防卫性权利。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绝对性、对世性或者说知识产权的效力是知识产权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民事请求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请求权,它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同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它与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从侵权民事责任中独立出来,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虽然有着相同的性质、构成要件等,但是由于二者基础权利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权利内容、权利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研究并非只是对物权请求权的简单移植。 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性质、构成要件等诸方面的相似性,本文在研究知识产权请求权时一方面参照物权请求权的相关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特别注意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知识产权所独具的禁止性效力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影响,试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问题作详细阐述。 本论文共有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参照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其立法中的规定,并简要说明了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独立请求权的意义。本文认为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独立的请求权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有助于请求权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厘清我国侵权法体系的混乱。 第二部分,主要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作了详细的阐述。本文参考了学界对物权请求权概念和性质的探讨,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作了界定,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当知识产权之圆满状态受有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之发生,得对现为侵害或将为侵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其性质为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独立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和获取信息请求权,其中前两项请求权可独立行使,后两项只能与前两项权利相结合方可行使。本文还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作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