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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是法官据以发现事实并裁判案件的基础。因此,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尤其重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果文书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有,负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提交文书证据;法院经审查后通过发布文书提出命令等方式实施证据的收集,这便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作为向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最主要手段,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于发现真实、促进诉讼、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等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赋予了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从而向对方当事人收集书证的权利;但同时,相关条文的规定较为简单,具体程序设计及宏观制度建构上更无只言片语。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内容、相关法理及域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分析与探讨,并尝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效用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第一部分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概述,主要阐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内涵、起源以及域外相关立法的基本内容,并通过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之间的比较,展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为文书提出命令理论基础,即文书提出义务。本部分在探讨文书提出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分析文书提出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而阐述文书提出义务的适用问题,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证明利益等内容。第三部分为文书提出命令程序运行。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实践中的有效运转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本部分以“申请-审查-裁判”为分析路径,主要阐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下各具体程序的内容及运行规则,力求从微观程序设计与运行的层面构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宏观面貌。第四部分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构建,主要以前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状况与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