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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生活深度发展,面对体制和法治的改革需求,我国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的要求越发紧迫。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就造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和发展路径倾向于高度统一;在这样的经济制度影响下就形成了重刑事轻民事的法律制度模式,体制上就出现了重行政而轻司法的状态。由于行政部门立法权的特点,各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就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将部门利益加入立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也同样会优先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不仅对法律运作规律产生负面影响,也使行政机关规模庞大,财政开支负担加重,也对我国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国际惯例和他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的合作与协调增加了难度。另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干涉和司法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的缺位,就造成大量的法人事件和自然人身份事件,由于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合理合法的保护,就会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目前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讨论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现行法律运作的机制,建立适合我国法律制度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是现阶段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生活发展下的必要和紧迫需求。学术界和司法界都曾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具有可行性存在争论,本文将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可行性、制度必要性,理论基础以及制度构建的角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及司法改革方向,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面构建,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可用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