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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人民对于科学高效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也日益增长,大资管时代来临。而互联网金融、Fintech的发展,加之相关政策的支持,使得高成本的、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日益平民化,智能投顾应运而生。对于智能投顾,理论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和机构有不同的称谓,如机器人投顾、自动化投资工具、自动化建议工具、智能理财等,界定的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综合而言,智能投顾是一种根据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目标、投资风格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量化金融模型和智能化算法,向用户提供投资参考建议,同时保持对市场动态的监测,及时对原有资产配置开展自动再平衡的动态资产投资配置。从本质上讲,是资产管理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相较传统投顾,智能投顾具有普惠性、技术性和便利性等特征。智能投顾兼具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双重功能,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下,智能投顾在准入、运行和退出各阶段都面临法律困境。本文以经营者规制和投资者保护为目标,在智能投顾法律关系梳理基础上,借鉴他国智能投顾监管经验,对我国智能投顾发展提出法律规制建议,清除智能投顾发展各阶段的障碍,规范金融秩序,提升监管效力,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规范阐释法,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智能投顾的概念界定。首先对智能投顾的起源和发展状况进行梳理,涵盖智能投顾的产生背景、世界范围内的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我国智能投顾现状。其次探讨智能投顾概念和本质,梳理不同国家和机构对智能投顾概念和业务范围的界定,对智能投顾的业务实质进行辨析。然后归纳智能投顾的模式及特征,通过与传统投顾的对比,分析智能投顾的优势与缺陷。最后点明当前智能投顾服务面临的法律难题。第二章对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首先分析经营者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对采用通道业务模式、自营业务模式及混合模式的智能投顾分别讨论。然后对智能投顾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依照智能投顾平台提供服务的范围作出区分。最后基于现有监管规范展开探讨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章重点阐述智能投顾准入、运行、退出各阶段面临的法律困境。准入阶段,存在智能投顾业务边界及专业资质模糊、牌照制与停发牌照形成现实冲突、全权委托业务模式在现行法规中受到限制等问题。运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一致行动人监管困难、传统信义义务适用面临挑战、普通投资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退出阶段,则存在缺乏行业评估考核及退出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与补偿机制不完备等问题。第四章致力于提出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建议。首先,需要设立智能投顾准入门槛,主要通过厘定智能投顾的法律定位,管理智能投顾牌照核发,制定智能投顾法律规范等方式实现。其次,对智能投顾运行过程进行规范,实行“穿透式”监管和功能监管,补充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强化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后,构建智能投顾退出机制,创设智能投顾考核评估体系,落实智能投顾责任追究,维护智能投顾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