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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日益加速;人民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从古代人民的“厌诉”到如今的“兴诉”,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时,人们更趋向于选择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正是由于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以及有着国家强制执行力作为保障,使得人民相信法治,这是文明社会与法治社会的体现。然而,事物皆有两面性。当诉权被滥用、诉讼的功能发生变化时,诉讼就变成了不法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与空白,以诉讼为手段,利用正当的司法程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诉讼的意义、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对法治社会的公开挑衅。近年来,这种形式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几乎覆盖了民商事案件的多个领域,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房屋买卖案件、企业财产纠纷案件等。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1)虚构借贷关系,增加被告负债额,稀释他人对被告的债权;(2)假离婚,逃避购房政策;(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未过户,为否定原合同,与他人假立时间在先的合同等等。这些案件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等原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涉案金额较大,不经过审理往往很难发现,给司法界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然而,面对社会上如此众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经过笔者总结,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相比较与其他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言辞激烈,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往往没有过多的争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为亲戚、朋友、同事等具有一定亲密程度、互相信任并且有着共同的利益。(2)一般以调解结案。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的案件事实本身就是虚假的,所以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真正的对抗性,乐意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从而快速结案,在得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3)侵犯了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民事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因此诉讼的实质不是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而是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损害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4)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笔者发现,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更容易产生民事虚假诉讼。例如,在某些地区的经济推动下,房地产市场高涨,伴随着相关购房政策出台后,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中不乏通过民事虚假诉讼进行逃避房地产过户税费、骗取银行贷款、房屋确权之诉等案件。诚然,导致如此众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具有诸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今社会道德诚信的缺失。诚实守信一直是我国儒家思想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人民推崇和学习的精神支柱,然而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悄然发生着改变。在大量金钱利益等诱惑的面前,许多人忽略了心中的道德标准,为了谋取一己之私逾越了法律的界线,损害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运行层面上的一些因素也导致了民事虚假诉讼的愈演愈烈。例如证据规则的缺陷、调解制度的局限性、立案登记制带来的矛盾等,以及法院的恪守司法被动性、法律规制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给民事虚假诉讼创造了可乘之机。民事虚假诉讼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给社会的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阻碍。另一方面,在当今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下,民事虚假诉讼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得公民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幸而多年来,实务界与学术界已经开始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关注和研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12条以及第113条中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虚假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司法实务界认为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虚假诉讼作出明确的狭义规定,同时增设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一系列措施,以及《刑法修正案(九)》还专门设立了虚假诉讼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这些指导意见使得实务部门在审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时有了更强的辨析能力。这些都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可见,虚假诉讼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问题,也是刑事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对复杂多变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务界还面临着审理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执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找出更多新的思路。所以笔者把民事虚假诉讼的问题研究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将心中所感形诸文字。本文从概念入手,分成三个章节。第一章是民事虚假诉讼的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罗列了民事虚假诉讼的文义解释以及相关理论观点,并以此总结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节是总结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第三节是将民事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滥用诉权这三者相似的概念进行辨析,区分不同之处。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概述,从而对民事虚假诉讼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阐述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成因与危害,分三节进行介绍:第一节是举例民事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离婚诉讼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房屋买卖案件、企业财产纠纷案件等。第二节是说明民事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分别从社会层面、法律规制层面和司法运行层面进行分析。第三节是论述民事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等。第三章是论述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分三节进行论述,第一节先表明应对虚假诉讼的理念与原则。第二节是关于在虚假诉讼中,民事诉讼制度的运用,包括增强庭前准备程序、完善调解制度、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撤诉制度以及建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第三节是研究对于规制虚假诉讼,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以及其他制度的协调。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提出自己建议,以此希望能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有所裨益,并呼吁更多地学者来研究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对社会上出现的复杂多变的民事虚假诉讼现象有所遏制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