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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扒窃行为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侵害的人群广,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适应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立法明确其不受盗窃数额限制,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扒窃犯罪刑事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认定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防止打击面过大的考虑,部分检、法机关对无特殊情节的扒窃行为,要求一定的扒窃数额的限制,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盗窃犯罪的惩治效果。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扒窃刑事司法现状,找出扒窃犯罪的立法缺陷所在,并运用刑法基本理论,提出司法完善的思路和对策。全文分为五部分内容,共计2万字。第一部分,调查的目的与意义。以厘清扒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境为目的进行调查,从而推动扒窃犯罪理论的研究、正确理解与适用,以及了解扒窃入刑的实践意义。第二部分,调查的方法。通过查阅资料、调阅案卷、整理素材等方法,对重庆市扒窃入刑三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调研。第三部分,调查的结果。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扒窃犯罪具有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对象贴身性等特点,并且呈现团伙化、作案手段的暴力性加大等趋势。通过对全国各地以及对重庆各区县扒窃犯罪的立案标准比较,发现在扒窃案件的办理中标准混乱,随意性大。第四部分,分析与讨论。此部分针对扒窃犯罪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含义以及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分、扒窃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提出了见解。第五部分,结论与建议。刑法对扒窃行为的规定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对扒窃的立案标准没有具体化,扒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模糊不清,使司法实践中对扒窃的量刑缺乏操作性。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将扒窃的入刑点设置为200元以及列举了不足200元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