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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世界法治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刑事错案不仅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沉重伤痛,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破坏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为防范和纠正刑事错误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行了诸多行之有效之举措,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正在逐渐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刑事错案屡屡发生,反映了刑事错案产生的根源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任务并未完成,亟待深化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剖析错案形成的原因,深挖错案形成的根源,构筑体系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刑事错案进行认定。引起刑事错案的原因复杂而多样,造成对刑事错案认定的不一致性。刑事错案认定的标准有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上诉改判说等。本文认为,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应以主观标准说为原则,兼顾客观标准说,坚持以过程错误为导向,兼顾结果错误原则,澄清刑事错案与错案追责制、错案救济制之不同。其次,对错案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司法案例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对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从实证层面和理论层面进行了剖析。以30起典型的刑事错案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发现,刑事错案发现难、纠错难、追责难,刑讯逼供普遍化,以供定罪常态化,罪疑从轻“惯例”化,审前羁押长期化。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独立办案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之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尚未落实,侦查中心主义盛行、审判把关作用不强,律师辩护权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保障。最后,提出系统构建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构筑系统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应当完善依法独立办案机制,严格贯彻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审判把关作用、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完善司法责任制、使司法责任制成为倒逼司法公正的“牛鼻子”,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足够重视刑事辩护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