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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考量自身利益,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通过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而达到拖延诉讼进程,为自己谋取有利诉讼状态的目的。出于这种想法,行使管辖异议权就成为了当事人的首先选择,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进程的强有力的武器。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略,导致了不少当事人在司法实践具体个案中过于随意或者恶意地行使管辖异议权。同时,当事人在恶意行使管辖异议权的时候,我国立法对当事人滥用此项诉讼权利没有规定具体惩戒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对当事人的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另外,法院一般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或者针对异议裁定提起的上诉采用行政化、机械化的审查模式,这种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本文以批判和重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为出发点,探析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结合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而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良意见,以期完善制度设计,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进行改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部分为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之批判。对于该程序批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介绍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司法现状;其次是列举司法实践中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过程行政化,违反辩论原则以及违反司法公正及司法透明原则等方面;最后是对于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从立法缺失层面、制度原理层面和程序原理层面三个角度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比较法研究。对于该程序的域外立法考察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阐述,其中包括,日本的管辖权调查程序、法国的附带诉讼模式等内容;其次,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相关制度,主要以美国和英国相关制度为代表,其中包括美国以听证制度为核心的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和英国以管辖抗辩之诉为主要内容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分析与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差异。第三部分为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之重构。对于该程序的重构,核心内容就是变民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为民事管辖权异议调查程序。对于该核心内容的把握要求我们首先要明确构建民事管辖权异议调查程序的优势,主要是从以民事诉讼要件理论为支撑、采用对席审理模式和实现程序归位三个方面去论述。明确调查程序存在的优势之后,要求我们要具体构建调查程序,笔者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于民事管辖权异议调查程序进行构建。宏观层面的构建包括变行政化处理模式为附带性的诉讼模式、明确异议处理程序与实体审理程序的关系和加快司法化在民事管辖权异议处理模式上的发展进程。微观层面的构建包括在调查程序中加入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和辩论,用诉权去制约审判权。同时,处理管辖争议,双方当事人要积极举证和质证,法院应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裁判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