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转型、文化繁荣,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革的同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显现,并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其中例如网络入侵、非法获取、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此,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1从201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到2016年11月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首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通过确立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的在维护网络安全中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表明了我国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的决心。2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由此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趋严重,而网络运营者作为网络空间形成和运行的核心主体,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也使得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有着不同于国家和普通网络用户的责任,成为网络信息治理的关键。因此《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义务及责任进行了法定化,其中在第4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信息管理义务以及第68条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必有责任,但该法中并未对其信息管理义务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决定中也欠缺对其内涵与外延的规定,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中的空白,也因此会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而国外法律中对此规定则相对完善合理。因此本文通过介绍诸如美国、欧盟、德国以及印度法律中有关网络运营者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在指出不足的同时,最重要的是探索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准确厘定网络运营者信息管理义务的内容以方便其正确适用,同时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规范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保障社会监督以及创新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新技术等多途径共同治理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