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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制约自公元第十一世纪开始在英国萌芽,在英美法的发展已有近十个世纪之久,至今可谓灿然大备成为民商法领域的重要支柱。而随着近百年东西文明的交汇,亚洲发展中国家虽以欧陆法系为根基,也不能免于信托法制的冲击洗礼。 中国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进程虽有先后,但迄至二十一世纪全球化浪潮中,均同时面临了接轨全球法制化的课题,从而对信托法制的引进与接受,或者出于经验法则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或者出于政策引领被动运作的考虑,都已是潮流所至,无所回避。 本论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观点作研究,以实证法为对象,兼及理论观念的阐述,以信托的主体(信托的关系人)及信托的客体(信托财产)为核心,以私益信托为范围,说明彼此法律关系互动的内涵及意义,具体而言,分以下几个部分作研究范围: 第一部分:以信托法为范围,分别阐明信托法主要的基本概念,比较广义的信托关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外部债权人)彼此之间在信托法的互动关系,即信托财产的内容,范围及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介绍台湾信托业法的内容及实务运作情形,兼论不动产证券交易法与信托业法相关连的内容,并就大陆信托业的立法方向提出建言。 第三部分:建立信托课税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介绍台湾信托税法制的立法模式以及实务发生的著名案例。 第四部分:信托法制由于法理基础充满英美法系的色彩,在实证法的发展上已逐渐自成一系体,大陆法系民法典基本运作分野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双轨并行,于信托法理上多显捉襟见肘之处,在财产法的体系中,信托法制度引进新的法律视野,形成新的法律体系架构,本论文尝试思考引领信托法制的宏观视野。 本论文通编意欲凸显出一个主题,即「信托法制」的研究,愈来愈成为逐渐向传统民商法中抽脱出来的个别领域,其内容的博大精深超越了传统个别商法的单一领域(公司、海商、保险、票据)。在传统大陆法系的财产法领域中,俨然构筑债权、物权以外的信托法域第三势力,同时涵括行政法域的规整配套措施,以及横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领域的繁复运作。因此,信托法制的研究,已非对单一法律体系概念的掌握所能胜任,而须依赖更高度的整合工程。 本论文站在实证法的立足点上,展示信托法制家族的全面风貌,也较仔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