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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分配制度造成的平均主义模式,到不断地探索寻求适合发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分配制度。因此,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机制的激励契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在快速增长,而且高管薪酬的差距在加大,同时还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当年发生巨额亏损,但公司高管却依然可以拿到丰厚的薪酬;某些公司业绩名列前茅,高管薪酬却在薪酬排名榜上默默无闻;某些上市公司高管年薪的增长远高于公司业绩增长。那么薪酬制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高管的报酬具有激励作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等等,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为了避免两者的冲突,委托人必须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研究表明,出于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目的,把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有效地结合起来的激励契约是有效的。高管薪酬激励契约的制定依据的原则纷繁复杂,而且不具有透明性。虽然激励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价值、提升公司业绩,但是高管薪酬激励契约的制定还会受到很多公司内在或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有可能是可以提高激励有效性的正面影响,也有可能会对激励有效性产生负面的影响。以往文献先后考察了公司规模、风险、成长性、行业和地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很多因素。但是很少有文献研究政府对高管薪酬激励契约的影响。本文从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的政府管制角度和政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微观管理角度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对高管薪酬领域的研究增添一个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有一些现实意义,也可以帮助我国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本文将主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考察高管薪酬契约是否有效地激励了公司管理者,进而达到提高公司业绩的目的,即高管薪酬激励契约是否有效?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者,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进而各个地区的市场化进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在部分省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而在另外一些省份,非市场因素还占有重要地位。那么在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是否有差距?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是否有差别?即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同是否对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存在影响?第三,以往研究表明,政府干预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那么政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干预是否会对高管薪酬水平产生影响?政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干预是否会影响公司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中央政府控制企业与地方政府控制企业的高管薪酬水平是否有差别?中央政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地方政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的影响是否有差别?第四,不同地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政府控制公司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的影响,与对非政府控制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的影响是否有差别?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构建了回归模型,并利用2001-2005年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在总体上得到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具有激励有效性的证据,这个结果同以往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其次,数据结果没有发现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展程度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即检验结果没有支持“市场化改革进程会提高高管薪酬对业绩的敏感性”的假设。对此,本文把样本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分为政府控制公司和非政府控制公司两个分样本,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结果显示:对于政府控制公司的数据样本,数据结果同前面的结论一样,没有发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影响到高管薪酬对于业绩的敏感性;对于非政府控制公司的数据样本,数据结果出现了相反的结论,市场化改革提高了高管薪酬对于业绩的敏感性。即相对于政府控制上市公司,市场化改革进程对非政府控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更显著。本文认为由于在全样本数据中非政府控制公司的样本数量只有880个,占全样本数据量(4728个)的比例不到20%,比例较小,而占全样本比例较大的政府控制公司,由于受到政策性负担以及公司的社会目标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高管薪酬契约难以真正地与公司业绩挂钩,进而使薪酬契约的激励效果难以发挥。由于受占全样本数量80%以上的政府控制公司的样本数据的影响,本文分析的全样本数据的回归结果才没有支持“市场化改革进程会提高高管薪酬对业绩的敏感性”的假设。最后,本文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对于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的研究结果显示,非政府控制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对于业绩的敏感性要高于政府控制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对于业绩的敏感性,即非政府控制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要好于政府控制公司;对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司和地方政府控制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检验结果则是:两类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效果有差异,相对于地方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中央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更显著。本文通过考察市场化改革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对公司高管薪酬的影响,从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机制因素两个方面研究了高管薪酬契约的影响因素;同时,也从政府作为政策监管制定者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两个角度说明了政府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干预和影响。最后,本文给出如下建议:公司治理结构要依据制度环境进行动态调整,只有适应制度环境的要求才能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变政府经济职能,减少政府对于市场和企业的过多干预、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