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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周初“酒禁”之意,阐“禁榷制度”行“榷酒之制”以收酒利。而在“唐、五代、宋”社会经济变革的背景之下,国家通过“诸道租庸盐铁等使”,及日臻完善的国家“财务管理与审计体系”,收取特许酒户(私人)“专卖费”,对“酒业”实行诸如“特许专卖”等间接式的管理方法;在这种“酒业间接式管理敛财”的同时,必定弱化了政府对于整个“酒业管理体系”的监管,而使得私人参与下的“酒业经营模式”最终突破了传统的“酒专卖”,走向了日渐复杂的经营模式,即:“从官置酒坊逐渐变成了酒楼式的经营”。 首先,本文通过对比汉、唐两代政府对“宝货”的需求是否逊于“本业”(农业)的稳定角度入手,得出唐代“酒政”中“禁榷制度”变化的结论,即:初唐时期尚保留传统“禁榷制度”,但随着唐代“酒政”中传统的“禁榷制度”于代宗年间趋于瓦解(763年-764年开始瓦解),而使得唐中、后期的“酒政体系”将日趋多样化。 其次,本文通过梳理唐代“酒政”年谱入手,通过探讨代宗时的新“榷酒”模式、唐末“酒政体系”的多样化趋势、唐末“酒政体系”的管理模式、唐末“酒政体系”中管理层的变化等四方面内容,详细考证了唐末“榷酒制”的变化;并从导致唐末“酒政体系”变化的原因和影响角度得出唐末“酒政体系”多样化的结论,即:唐中、后期的“酒政”实为一种介于“垄断经营”和“财税管理”之间的过渡态。 再次,本文通过陈述唐代“酒政体系”中“榷曲制”的变化、五代时“曲钱”的均摊化等史实,并概述“曲税第二次均摊化”的性质,得出唐、五代“酒政体系”变化的结论,即:唐代“榷曲制”随着曲钱均摊于“两税”之上,已为一种“准酒税”,而之后宋代的“酒利钱”实为政府对已“均摊”于百姓身上“酒税”的再一次征收。 最后,本文通过讨论宋代“酒政体系”的传承与变化,得出两宋时期“酒税体系”变化的结论,即:宋代“酒税体系”的发展变化是政府对“货币”的需求,以及“酒业市场”自身发展趋势双重诱因所引发的变化。 本文还试着分析了“酒税体系”逐渐变化的原因。首先,导致唐、五代时期酒政性质变化的原因是:(1)“以私酿为主导的唐代酿酒体系”的形成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细化,使得大范围的“酒禁”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2)政府财政对“货币”需求量的加大,又诱导政府不能放弃此种高利润工商业所带来的“货币”收益。因此,政府通过不断调整“酒专卖”政策与“私酿为主导的唐代酿酒体系”相适应,即:“榷酒”从唐末经过五代到宋初,表现出由“榷酒”逐渐向“税”过渡的趋势,并由此形成了包含“榷”、“税”二因素的两宋“酒税体系”。其次,导致两宋“酒税体系”发展变化的真正诱因正是:(1)政府对于“货币”的需求已超过对于粮食的直接需求;(2)“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成为一种必须的“支付手段”;(3)政府对官员、士兵的“雇佣”方式是导致其对“货币”需求量增大的直接原因,社会经济从“唐末、五代”到“两宋”时的变化是导致“货币支付手段”地位确立的实质诱因。那么,两宋“酒税体系”的发展变化则是由于政府对“货币”的需求,以及“酒业市场”自身发展趋势双重诱因所引发的变化。 此外,本文还对酒税体系变化的文化与社会方面的诱因做了简要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