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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自首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中的现状的梳理,发现“著述颇丰”与“问题颇多”并存。在立法上,尽管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为数不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亦属“发达”,但是,质疑的声音不断,立法建言层出;在司法上,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疑难杂症”虽然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素材,但也着实让不少司法工作者“抓狂”;在理论研究上,成果与热情确实值得肯定,然而,“商榷”、“质疑”、“研究”既没有带来自首制度的真正完善,研究思路与结论也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仍然是在“一亩三分地”上耕耘着。自首制度的研究应该不是一个“无解”的难题,笔者认为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思路不恰当”。本文借鉴储槐植教授所主张的研究思路——“多方位立体思维”,尝试着用“刑法之外”的法律的博弈分析的研究范式探讨自首制度,并自觉的以位于“刑法之上”的哲学思想指导自首制度的研究,以“刑法之下”的司法实践(刑事判例、法官释法)支撑这一研究。本文以国家与犯罪人为自首博弈模型的两个参与人,在包括“理性人”、“相互依赖”等博弈论的基本假设下,分别从“简单模型”、“基本模型”及“模型的改进”三个方面对于这一博弈进行了论证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自首制度并不先天的“重要”或“优越”(并不必然的产生人们期待的结果);自首制度有效运行需要成本的投入及特定的条件(特别是文化背景)。这些分析结论回归到“刑法之中”就是: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建言需要特别注意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是否有替代措施(比如判例产生规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件需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并发挥以运用酌定量刑情节为主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在理论研究上强调从多个维度研究自首制度,注意与其他制度或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既有“探微”又有“著宏”方能达致“博大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