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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受了企业价值估值过低、企业融资率不佳、做空机构引发的信任危机等海外资本市场的挑战后,越来越多的中概股企业选择回归A股市场进行估值重塑。作为第一个成功从国外私有化回归A股的互联网上市公司,奇虎360在上市开盘后因大量主力资金流出导致收盘时市值蒸发了近600亿元,其中高位接盘的中小投资者们的亏损约超过50%,这一现象值得关注。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股东权利实现的前提。一直以来,因知情权被侵害导致中小股东难以获取有用信息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频频发生,中概股企业回归A股市场过程中,企业往往借助其高估值而转嫁成本和进行相应投机行为,致使知情权未得到保障的中小股东为回归成本买单。本文基于奇虎360这样一个中概股互联网企业回归的典型,通过解读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范畴,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探讨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概述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立足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侵害视角分析成因,比较美国、欧盟和日本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所谓中小股东是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的。我国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界定一般采取出资比例说。控股股东是不仅可以行使强大的表决权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还可以通过基于表决权而延伸出来的对董事等的选聘与解聘权等权利控制公司的董事等经营者的股东,中小股东则为持有股份份额较低,对于公司的事务经营与管理决策无控制权的股东。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从实质上看,该种权利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一系列文档,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其他纪录性文件。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角度探讨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价值呈正相关关系,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权益资本呈负相关关系。通过社会学的考量发现,中小投资者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在真正体现保护和善待投资者的良法之下,才会有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国内外法学研究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法律实践的应用方面着手,通过制度手段规范并付诸实践以确保中概股企业的中小股东知情权不受侵害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讨论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律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对于知情权行使范围难以界定、主体资格认定不清晰、对于股权交易定价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笔者立足中概股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侵害视角分析成因:第一,因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未详细阐述股东应该如何要求公司配合其实现权利,也未规定公司或个人除了会被要求依法公开信息之外的其他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导致中小股东知情权被侵害后难以得到救济;第二,因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和证券市场自身的弊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较难获取所需的完整信息;第三,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地位悬殊,中小股东难以行使知情权以获取所需信息。第四部分讨论域外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及启示。美国关于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在《联邦证券法》和《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前者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外部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从而维护交易的公平;后者则通过对公司内部的监督,譬如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其相应的披露义务以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不受侵害。英国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上,譬如英国《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财报和年报,并严格规定应披露内容的格式。此外,英国还通过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复查权和检查人选任制度来保障股东知情权。德国《股份公司法》为确保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平等获得信息,规定经要求,股份公司的任何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主张必要的知情权,以保障其判断议题的公正性。《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日本专门针对股东查阅权和股东质询权的实践情况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条文,以确保中小股东顺利行使知情权。譬如:日本《商法典》第237条之三第一款规定:“董事及监事须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请求的事项作出说明”。日本《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誊写股东名册的权利。通过比较学习域外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在中概股企业控股股东及董事的权力运用方面,我国应加以监督与规范;在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方面,我国应确保中小股东实现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在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方面,应出台相关法条政策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在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第五部分提出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出发:第一,规范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范围。通过法律实践确认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和条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股东可质询的内容及权利实现方式;第二,确立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相应制度。规范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引入上市公司高管审查制度,切实做到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及时和完整,以保证投资者公平地获取信息。从执法层面出发:第一,严格监管上市公司。加强对回归A股市场的中概股企业的综合监管,避免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第二,遏制控股股东及董事的不当行为。确保控股股东及董事不能通过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等手段来误导中小投资者,致使中小投资者为回归成本买单。从司法层面出发:第一,引入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限制恶意的股东代表诉讼,促进异议股东成为法律适格主体,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救济;第二,落实投资者救济机制。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损失确定、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定问题;完善相应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确认有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确保权利受损的投资者能够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