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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作为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其本质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故遗嘱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在坚持遗嘱自由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限制既符合私法的实质,也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是自由、公正、秩序及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平衡。本文论证了限制遗嘱自由的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既统计分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遗嘱自由案件,揭示我国遗嘱过度自由引发的现实问题,又就限制遗嘱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民众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意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两大法系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从理论基础和实证研究两个层面论证限制遗嘱自由的正当性。自由本身就隐含着适当的限制,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当限制,既符合私法的伦理性和社会性,又体现了法律公正的价值追求。过度宽泛的遗嘱自由不仅会破坏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而且会波及到社会层面,在经济上加重社会负担,在精神上冲击社会伦理道德,严重影响了公平与秩序、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遗嘱过度自由引发的纠纷日益复杂,且数量呈上升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遗嘱自由过度宽泛的弊端极其严重性。通过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问卷调查,了解了一般民众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态度、可接受的限制程度、受益人的范围等相关问题的看法,为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意见。第二章以比较研究方法,归类分析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例。英美法系采“抽象限制标准”,在设立扶养费制度的同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个案判断,而大陆法系的“具体限制标准”则直接以特留份制度规定遗嘱人应将遗产的固定份额留给特定的受益人。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赋予了自由、所有权等权利新的内涵,在保护私权的同时,各方利益的平衡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已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基于此,适度加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已成为国际趋势。第三章完善我国现行的遗嘱自由制度。首先应在利益平衡、必要性等原则指导下划定遗嘱自由的范围,使被继承人明白自己可立遗嘱处分的财产份额,更好地实现遗嘱自由与利益平衡的目标;同时确定限制遗嘱自由制度之权利人范围,禁止立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构建上,可通过完善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与引进西方特留份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