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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一种普遍的现代性危机背景下对道德和法律次序展开的政治哲学思考。全文分为上下两篇。
我首先说明,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普世意义上,政治的道德和法律次序都可以区分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粹法律优先的政治模式,它既包括现代社会契约论也包括中国法家。这种模式预设了人无差异的是欲望和激情的动物,因此,除非通过法律的奖惩,就没有办法使人进入国家和社会。第二种是纯粹道德优先的政治模式,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中国的周公、孔子属于此类。这种模式预设,尽管人在总体上是一个理性的群体动物,但在“自然”本性上却是有差异的。只有有理性有德性的人对充满欲望和激情的人实行的统治才真正在“自然本性”上是好的统治。孟子和现代理性论者(康德等)所坚持的第三种模式预设人是一个超越欲望和激情的理性物时,他们是主张道德优先的政治统治;可是当他们无差异地假定所有人都是道德的理性物,就把一种法律的形式当成了道德的内容自身,在哲学上,这又是一种法律优先的政治模式了。
从一种形上学的自由观来说,这种模式就更是一种法治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所主张的都是实存性自由,而第二种模式则主张一种本质性自由。实存性自由与本质性自由是本文基于本体论差异而发明出用来理解德法次序的一对重要概念,也是理解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何以能够相反相成的关键。
就此而言,中国“阳儒阴法”之政治模式的衰落是以契约论和理性论为特征的现代性政治危机的先声。而在现代背景下实现以本质自由为目标之德治论的复兴,则是走出现代性政治危机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种以“礼俗”作为复兴古典契机的自由民主形式,荀子在对孟子和中国法家的批判中所确立的学说更包含了这样一种礼治论的可能性。我把这种既有希望复兴中国古典文化,又可以走出传统政治实践困境和现代性危机的政治形式称为现代礼法政治。与现代法律优先的政治模式不同,这是一种德治论模式;而与古典道德优先的政治模式又稍有区别,这种德治论更为强调文化礼俗的道德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