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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用人者责任,但对用人者承担责任后对被使用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未予以明确。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雇主追偿权的规定是否仍可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肯定了用人者的追偿权,只是对其行使进行了限制。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合同原理以及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我国应当确立用人者的追偿权;且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用人者责任的规定采区分立法模式,确立用人者的追偿权具有现实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用人者分为单位和个人,由于二者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对其追偿权的设立应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追偿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制,而个人用人者并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故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条件应略宽于用人单位;基于“报偿理论”和“危险理论”,用人者的追偿应为限额追偿;确定追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包括用人者和被使用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受益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风险等。本文除去引言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从用人者责任基本理论入手,主要介绍了用人者责任的概念、法理基础、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是对用人者追偿权域外立法的考察,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来看,用人者的追偿权一般都被认可,即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追偿权也可通过其他规则来实现,但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严格限制用人者追偿权的趋势,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用人者追偿权通常是备而不用的。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确立用人者追偿权的现实合理性:首先用人者追偿权有存在的法理基础,其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原理,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其次,我国有确立用人者追偿权的特殊背景,一是责任保险不发达,二是用人者责任采区分立法模式,单位用工和个人用工的区分,为不同主体追偿权的不同设置提供了条件。第四部分分析了用人者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一是用人者对被受害人进行了实际赔偿,二是被使用人存在过错,用人单位须在被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下,方可追偿,而个人劳务接受者追偿条件略宽于用人单位,在被使用人一般过失情形下享有追偿权。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用人者追偿权具体实现的构想,由于用人者责任包含着部分固有责任,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替代责任,因此用人者的追偿只能是限额追偿,具体追偿数额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