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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是美国管制外资准入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美国国会与政府借以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载体。美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作为国家安全审查的执行机关,由美国多个政府部门所组建的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称CFIUS)经常依据相关国内法认定我国企业在美并购交易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并据此阻碍并购的进行,或施加压力迫使中国企业撤回并购。中美两国之间的战略竞争已经被特朗普政府视为当前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中资企业在美投资与经营难免受到“特殊待遇”。此外,美国的相关立法正在修改过程中,新法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使中国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投资环境。基于此,研究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围绕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中国对策这一主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将从立法背景的角度,分不同的历史阶段,阐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产生、变迁与发展动向;其次,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规则及其实施进行深入研究;再次,选择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典型案例,分为成功案例与失败案例进行比较,力图探明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最后,从审查前、审查中与审查结束后这三个角度,系统地提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对策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目的是对该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该部分将分为正式立法前的酝酿(CFIUS的成立)、正式立法的首次制定、“911事件”后的发展、2017年的立法修订建议等四个阶段。每一部分都揭示了该历史阶段美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引发争议的某些外资并购案,把这两个因素视为美国立法的重要诱因。同时,阐明美国立法背后所蕴含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变迁。第二部分探讨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首先,该部分以《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为主线,分别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研究,具体包括审查机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共四部分的实体规则以及申报/通报、初审、调查、总统决定共四个步骤的审查程序;其次,经分析得出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如下三大基本特征:(1)审查标准较宽泛;(2)审理过程不透明;(3)总统决定将受到有限的司法审查;最后,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进行阐述,包括审查的概况以及审查机构特别关注的国家安全敏感因素。第三部分是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及案例分析。首先介绍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现状,其次对中国企业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况进行分析,最后将中国企业对美投资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分为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分别展开研究,以期通过成功与失败案例的对比发现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结果的具体因素,从而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措施。第四部分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共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接受审查前采取预防措施。具体来讲,中国企业要尽量规避国家安全审查的敏感因素,事先主动申报国家安全审查,寻求海外投资保险的保护;第二,审查过程中努力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缓解协议为并购交易的继续进行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它有助于消除并购交易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以及美国政府的担忧。第三,审查结束后寻求法律救济。在“罗尔斯公司诉CFIUS与美国总统”案中,总统与CFIUS因其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而败诉,法院判决美国政府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就剥夺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财产。中国企业可借鉴罗尔斯公司的成功经验,必要时在美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还可通过国际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三个方面的建议旨在提高我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成功率,而且使企业在并购失败的情况下也能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