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审判的中心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愈加彰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应当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的格局,使侦查服务并且服从于公诉需要,检察权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然而,现行检警关系仍然存在着侦查、公诉脱节,侦查的公诉准备功能不足,侦查权强于甚至超强于检察权而得不到有效制约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检警关系的基本内涵出发,描述审判中心主义逐步确立之后我国检警关系的应然状态;再指出现行检警关系存在诸多问题,与应然状态相悖;为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需要,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正确、有效履行控诉职能。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研究检警关系的基本内涵。通过对刑事诉讼构造、诉讼规律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检警关系模式的简要分析,总结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检警关系的基本内涵。一是侦诉职能一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同质性决定了二者共同承担控方角色的必然性,侦查、公诉作为审前程序整体为审判做准备。促进检警关系良好运行的根本目的就是检警共同、正确、有效地追诉犯罪。二是侦查服务于公诉。按照审判中心主义和诉讼规律的要求,在审前程序中要以公诉为核心,强调侦查是服务于公诉的从属职能。三是检察权制约侦查权。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本身就带有自然膨胀的性质,若不加以合理制约,必然出现权力滥用现象,并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检察权制约侦查权是检警关系的必有之义。第二部分指出目前检警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侦诉脱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程序控制不足、监督乏力,流水作业现象严重,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仍然以侦查为中心的事实,与逐步确立的审判中心主义背道而驰。首先,侦查的公诉准备功能不足,影响追诉犯罪成效。在“分工负责”制度之下,侦查、公诉脱节,加之侦查中心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侦查人员多注重破案抓人,而未完全按照公诉要求取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支持公诉的情况也不多见。其次,检察机关的程序控制不足,流水作业现象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控制的范围过窄,侦查权过大,容易侵犯人权。逮捕以外的强制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均可自行决定实施。二是检察机关对逮捕、起诉的把关不严,流水作业现象严重。最后,检察机关的监督乏力,难以及时纠正违法取证行为。由于侦查监督中立性不足,具有滞后性和缺乏处置手段,纠正违法的有效性难以保证,致使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活动合法、有效的理想破灭。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在审判中心主义逐步确立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改善检警关系,摒弃侦查中心主义思想。优化检警关系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优化检警关系要考虑到司法体制和现实的要求,以检警二元制为前提,转变公安机关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观念,确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作用,以促进检警关系和谐运行。一是坚持检警二元制,尽管优化检警关系需要加强侦查、公诉合力,但是在我国不具备司法审查制度、预审制度的情况下,考虑到检警自身的特点,不适宜实行检警一体化使检警关系过于紧密。二是转变侦查人员诉讼观念,增强公诉准备观念,摒弃侦查中心主义思想,以公诉为侦查的风向标,促进侦查服务于公诉。三是确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通过提前介入、文书说理、联席会议等方式,为侦查人员合法、有效取证或者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作用。同时,通过提前介入还能弥补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四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扩大检察机关的程序控制范围、加强逮捕的程序控制作用以及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加强制约作用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