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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心脏,它是主权在民的神圣体现。选举制度亦是现代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正是通过选举制度来表明其对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尊重。选举制度以选举和选举权、被选举权为核心内容。被选举权的行使、限制和救济关涉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关涉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宪法学界对公民的被选举权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以被选举权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对被选举权的研究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被选举权的内涵。该部分以选举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的切入点,进而试图清晰地界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研究被选举权的概念。首先从哲学的角度对比中国古代的“内圣外王”和西方的“哲学王”思想,从中分析出被选举权的“能力”内涵;然后探讨被选举权与公职权的关系,认为被选举权是担任公职的权利的一种,从中分析出被选举权具有“资格”的内涵和“条件”的内涵;最后,对被选举权的分类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对宪政体制下被选举权的属性进行分析。该部分以宪政为背景,以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为重要尺度,试图理清被选举权的属性。笔者分析认为,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固有权利;被选举权应为公法上的权利;从内涵上讲,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利。第三部分主要对被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和司法保障——选举诉讼进行了研究。首先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选举诉讼制度入手,对其实践进行描述,对其理论进行引介;接着,试图透过西方的选举诉讼制度的表面,从理论的层面分析为什么选举诉讼制度是对被选举权的法律救济和司法保障,努力从中探寻普适于中西的原理;进而分析中国关于选举诉讼的相关制度的现状;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设计和构想,提出建立专门的选举诉讼制度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