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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从理论上研究违约损害赔偿,探讨法律上违约损害赔偿的功能何在,以解决什么样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合理的这个问题。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补救手段,其基本功能有二:一是填补受害方所受的损害,使其回复至合同得到履行时应有的状态;一是激励、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这两方面的功能通过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出来。为了实现对受害方全部损害的赔偿,形成了一些具体的规则,包括损害的确定性、合理预见、损益相抵、减损和“部分归咎于受害方的损害”等。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又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过上述的两个基本功能,否则便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平等。基于此,“效率违约”是合理的。 本文首先从违约责任的性质出发来讨论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所在。对于违约,理论上有三种看法:契约的允诺理论认为,违约是对承诺的违反,具有道德上的可责难性;经济理论则否定违约的道德可责难性,认为违约主要是因为履约成本大于所得利益;第三种看法则认为允诺理论和经济理论所提出的价值(承诺不可违反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都是契约的目的所在。本文对此问题作了评析,观点接近于第三种看法,主要对认为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观点(来自允诺理论)提出了反对。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违约损害赔偿应以补偿为本。 接下来本文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作了探讨。其中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损害,一是因果关系。本文考察了关于损害概念的数种理论,这些理论都有其缺陷,笔者认为要对损害作出抽象概括、下一准确定义,是不可能的。理论上对损害种类,有种种划分,本文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几种作了探讨。因果关系是研究损害赔偿的重大难点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很薄弱。本文介绍了国外法学上关于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其中主要考察了合理预见说、相当性说和法规目的说。 然后讨论了完全赔偿制。完全赔偿,目的是为了使受害方回复设若契约得到履行时的状况,在量上,则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赔偿。在完全赔偿制下,有损害的确定性、合理预见、损益相抵、减损和“部分归咎于受害方的损害”等规则,本文一一作了说明。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不对损害赔偿范围作任何限制,上述各规则实际上都含有限制损害范围之意。但是,这种限制是对什么是完全赔偿的界定,它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方得到的赚与他所遭受的损失相当。 预定损害账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本文亦对此作了研究。英美法系对预定损害赚限制较多,要求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针对某一具体的违约形式,而且不能是对违约的一种惩罚,单纯对数额的约定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大陆法系常适用违约金。违约金有两种: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和普通的违约金。一删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锨有惩罚性,但在理论上对此也不无争议。普通的违约娜U具有预定损害账性质。 由于“效率违约”与违约损害赚规则关系密切,本文也讨论了“效率违约”问题。首先介绍了英美学者对‘敛率违约”的观点;然后腴济学理论上对“效率违约”作了说明。结服;“效率违约”在理论馈正确的,但在实践中不太可行。 本文虽然并不专门针对我国合同法。但栅究相关问题时,亦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意见。总的看来,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那存在很多问题。 本掀称的“合同”、“契约”及“合约”,含义相同,都指债务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