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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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常常采取拖延诉讼的方式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使得法官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发现案件真实。针对此问题,德国学者最早提出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部分国家在民事诉讼法改革中借鉴德国的理论通过立法明确当事人负有诉讼促进义务。学者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长期的理论研究,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从时间上的诉讼促进扩大到实体上的促进,同时不断充实违反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法律后果。当前我国理论界对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讨论较少,立法中对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规定尚不完善,如何在我国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有待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该义务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这一概念在德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讨论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界定。从诉讼观念的转变、诉讼模式的变更、集中审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个方面论述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针对域外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进行考察。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台湾四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及其违反后果的立法规定和理论观点。同时,在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例、内涵范围、裁定期限、违反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条款进行梳理,说明我国的立法仅限于时间层面上的诉讼促进义务,而对于事案解明义务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完善建议。建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诉讼促进义务,明确诉讼促进义务的概念和内容,建议建立集中审理制度,完善失权制度的适用,同时充实违反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后果,充分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以此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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