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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当今的全球背景之下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关于家庭暴力,西方女性主义者主张,暴力源自社会结构,一种典型的男尊女卑社会的双重价值,通常将妇女视为男人的附属品,较姑息男人对妻子施暴,男女婚姻关系中的暴力,有其传统历史背景与社会价值观。而我国在传统儒家思想的浸淫之下,社会容许男尊女卑的性别意识观,婚姻冲突的过程,父权所赋予的权力无所不在,由性别角色期待及分工出发,传统的价值观包含了“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等一套遗绪。而家庭暴力问题在法律上存在其特殊属性。不可否认家庭暴力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但由于它是存在于家庭范围内的暴力,与其他主要发生在公共场合与陌生人群体之间的社会性暴力不同,它发生在较为隐秘的家庭关系当中。家庭关系作为一种不具有公共性的亲密关系,其自然情感性和私密性导致了自治性的必然要求,它希望能够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不需借助外在规制的帮助。这样的特殊属性,又导致了它与国家法律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国家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过度控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之间亲密关系的解体,而亲密关系通过情感的作用又会导致国家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减损。因此,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成为了调适国家法律与家庭暴力之间关系的基础与关键。国际上的主流观点已将肢体上的殴打;性侵害、性虐待、性骚扰、恐吓、贩卖妇女、强迫卖淫的暴力行为;精神上的虐待与伤害;经济方面的控制行为等多种的表现形式都纳入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范围。我国也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该法的第一章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以上述两条法律条文的表述为基础,可以分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思维的禁锢,虽说有地方性法规与审理指南规定在先,但因其受众面远远比不上法律的水准,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以准用条款的形式纳入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将精神暴力等行为方式确认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诸如以上的举措,使得大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观念上的更新,与国际主流观念进行了接轨。但由于我国思想文化环境本土特点的限制,立法者还是未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方式以及前配偶、前同居者这类的家暴主体列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可以说,《反家暴法》的出台对整个社会的家庭环境来说,无疑是影响深远的,但其立法效果还有待时间的验证,配套的实施细则也需及时跟上,并通过相关的拓展深化举措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可实现性;学界的研究层面也应不断深化,为防治家庭暴力的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数万家庭的和谐环境作出自身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