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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7-11世纪英格兰法律文化中的“人”。通过分析那个时代“人”的法律地位及各种关系,试图探究影响“人”的重要因素。
那个时代,是国家形成的时代,也是习惯法成文化的时代。国家的形成,部落成员的分化,导致了同一社会共同体中“人”的地位差别,从而在不同地位的“人”之中,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只有考察人的地位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才可能探究背后的重要因素。
在导论部分,本文先介绍了习惯法的成文化活动。由于“人”的地位的巨变与成文化运动几乎同时;并且成文法的出现,也反映或确认了这种变化。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习惯法的成文化活动,将其作为介绍“人”的背景知识。但是,成文化的运动所体现的,是国家的形成,国家权力的加强,社会成员的分化等社会状况,这些更是本文展开探索的深层背景。
本文的主体部分,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在法律文化中(以成文法为主体),“人”的地位和关系:
第一章介绍的是等级制度。等级制度,将人划分成不同的身份等级,不同等级者,具有不同权力和权利,负有不同的义务。在这种制度下,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等级越高,权力越高,权利越多,义务越少;等级越低,则权力和权利越少,而义务越重。等级最低的奴隶,在诸多方面已经丧失了法律主体的资格,而沦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等级制度,并非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制度,而是形成于其入侵不列颠之后。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是支撑等级制度的主要力量;而其所反映的意志,是等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统治阶级:国王.世俗贵族和宗教贵族。他们利用国家权力,维持并扩大这种不平等。作为社会多数的普通民众,那些一般自由民、农奴和奴隶们,则几乎完全丧失了对公共权力的参与,仅成为权力的管理和奴役对象。
第二章则是几个重要的世俗关系——“血缘关系”、“领主与附庸关系”和“公共团体关系”。在这几个关系中,血缘关系是最原始,最自然的人际关系。在这个时期的成文法中,血缘关系既受到肯定,又受到否定。肯定的部分是血亲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否定的部分是血亲复仇。肯定与否定,反映了新兴国家权力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对血缘关系的取舍。领主与附庸关系产生于原始社会,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成为社会的主导关系之一。这种关系,由较平等的伙伴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上下关系,反映出领主权力的增长。而这种关系,在国家强力的支持下由非主流的社会关系拓展为主流关系,反映出国家权力的强大,也反映出国家的阶级利益。至于最后的公共团体中“人”的关系,更反映了国家权力的意志。这是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是国家力量强制建立的人际关系。这是一种十户联保(tithing),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互相监督的关系。
第三章介绍教会人士。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占据精神领域的主导地位,教会人士的地位十分特殊。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基督教在不列颠取得了主导地位。这样,教会与国家权力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国家权力保护教会,给予教会各种利益和权力,教会又为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人才,双方互相支持,相得益彰。但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又使得二者的冲突十分明显。世俗统治者试图入侵精神领域,而宗教职业集团则心怀控制世俗权力的理想。这是“灵魂”与“城邦”的冲突,但本质是两个集团的权力争夺。
第四章介绍的是国王。在从原始社会向国家转化的过程中,国王完成了从普通人向特殊地位的“人”的转变。在教会和贵族的支持下,国王的权势迅速增长,并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统治秩序和王位继承体制。通过“国王和平”的观念与制度,国王掌握了司法权力。同时,王权还在行政领域进行一系列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国王地位的特殊性其实是建立在其掌握巨大权力的基础上。这种权力,既有军事上的支撑,也有理论上的支持。但是,国王的权力并非无限,而是受到诸多限制。支持王权者,也是限制王权者——教会和贵族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王权。
在小结部分,笔者总结了这个时代法律文化中的“人”与“国家”、“权力”和“阶层”的关系,探讨在时代巨变中,这几个因素对“人”的影响,以及彼此的互动。在这个社会巨变的时代,国家和权力的出现,使多数人成为权力的奴役对象,少数人利用权力奴役他人。等级制度、领主和附庸制度、以及十户区和百户区制度,都被用来维护权力。即使是法律所许可的血亲制度,也隐含着权力的影响。而国家,作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工具,更充分体现了权力因素。至于成文法,则是握有权力者的宣言,又以国家强力为后盾。
但是,不同的权力之间也彼此冲突。一旦发生冲突,他们纷纷声称自己的优先性,要求作为民众的“人”首先服从自己,要求其他有权者服从自己。这使“人”陷入了一种矛盾的困境,在以往的原始社会中几乎难以遇到的困境。在世俗社会中,领主的权力与国王的权力发生了冲突;而在另一个角度,教会在精神领域的权力又与王权在激烈地交锋。而成文法所表达的首要优先性是对国家的忠诚,和对国王的忠诚。这是最公然的表达,也是最有权力者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