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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侦查学总体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侦查学总论方面的研究上处于起步阶段。探讨侦查功能一方面可以丰富侦查学总论的内容,另一方面,澄清对侦查功能的认识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功能是指一种有效性,侦查功能是指侦查活动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侦查活动的功能之一就是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权益,而近几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不断凸现。而这种矛盾的加剧对侦查功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或者造成侦查能力的下降,或者人权保护状况堪忧,又或者两者的状况都令人担忧。本文试图借助系统论,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侦查功能,以此提高侦查能力,实现正当程序。本文主要借助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对侦查功能进行探讨。系统论是一种从多角度、多视角看问题的方法论,它的基本原理是把侦查看成一个系统,从系统自身以及外部环境对侦查功能进行分析。系统论也可以说是一种空间理论,它将侦查看做一个整体,把它放在一个很大的空间中,侦查作为一个整体,由内部各要素的联系、对抗来引起自身的变化,而分析各个要素自身以及之间的联系方式有助于优化整个系统的功能。而系统处于的空间是开放的,系统要借助外界的力量发展自己,也要改善自身来适应外界,所以分析系统的外部环境是有必要的。本文从系统论的四个基本原理对侦查功能进行了分析。一、整体性原理,侦查系统是一个由各种要素有机结合的整体。优化侦查系统的组成要素和组成形式可以优化侦查系统的整体功能。二、目的性原理,侦查活动是有目的的活动,侦查目的引导着侦查活动的进行。只有确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侦查目的,才能引导侦查活动走向法治的道路。三、开放性原理,侦查系统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是一个不断和外界环境进行着能量交换的系统。侦查改革只有置身于外界环境之中才可能成功。四、层次性原理,侦查所具有的功能是有层次的,对于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作用,其地位也不一样。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是侦查具有的基本功能,其他诸如保障司法程序的进行、打击犯罪等是这一功能的衍生,维护社会稳定是侦查最终的功能。虽然我们对于刑事侦查的制度的构建怀着美好的理想,但是基于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刑事侦查活动本身的局限性,现实和理想总是不可能一致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朝着我们的理想一步步的接近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