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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人们在受到各种侵害或发生纠纷后,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文明时代的标志。然而在法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法院的现状却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社会转型期内,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诉讼案件多、诉讼成本高以及诉讼拖延等影响甚至威胁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以及司法权威的问题。随着民事纠纷的不断加剧,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由此,司法改革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构建问题被提上日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院调解制度由此也被纳入重点讨论和审视之中。本文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发展的本质理念,以上海浦东法院的诉前调解制度为实例,将关注的焦点放置于当纠纷已到达法院,在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尝试借鉴其他国家司法ADR的理念,对现有法院调解制度的优缺点进行扬弃,探索一种在法院的主持或参与下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制度。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创设一种独立于诉讼外,能与当前中国的和谐社会理念相互动的调解机制。通过对目前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制度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与和谐社会相互动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