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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是专利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规定了哪些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以及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它对协调单位和职工的利益起着制度层面的决定性作用,一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合理与否,决定了单位是否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本投入,决定了职工进行发明创造积极性的高低,进而决定了一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总量,决定了一国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在这种背景下,科技创新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职务发明总量和所占比例都偏低,这难以满足经济转型的要求。反观一些发达国家,我们会发现其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比例非常高,这与这些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合理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研究比较滞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且明显厚此薄彼,重单位,轻职工。导致职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偏低,进而造成我国职务发明总量偏低。因此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亟待完善。本文希望参照国外立法、司法的有益经验,综合国内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探讨、研究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以调动我国职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国的科技竞争实力。首先,简要介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现状与问题,包括职务发明相关概念界定以及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的规定,接着指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宽泛,职务发明的涵盖范围过大,职工获得的职务发明报酬与其付出不相称,作为职务发明人的职工利益受到忽视的问题。其次,结合日美德法等科技发达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相关规定,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一个科技发达的国家必然拥有比较完善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日本,一个自然资源极度贫乏的岛国,能够在战后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与其较为完善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科技强国,其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健全毋庸置疑;德国是一个老牌科技强国,从二战时期其先进的军事科技可见一斑,其《雇员发明法》对雇员发明制度的规定非常全面;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其职务发明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影响深远,但总体来说比我国相关制度要完善。本部分力求通过对这四个国家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其中适合我国国情并可以借鉴之处,以期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最后利用前一部分对四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比较分析成果对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提出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主要针对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界定过于宽泛原则以及职务发明报酬规定不合理,一是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范围作出限制,二是重新审视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的合理性,并根据该物质技术条件是否为该单位独有,来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分配进行规定。通过合理界定职务发明和完善职务发明报酬来保护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