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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并赋予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提依法治税,提出应当按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而强化税收救济,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一环。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纳税人救济制度有二,一是税务行政复议,二是税务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了“双重前置”规则,这无疑是纳税人维权之路的绊脚石,向来广受学界的批判,废除的呼声也从未断绝。但是2015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并未触及“双重前置”规则,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它还将继续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反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除纳税前置的限制之外,还存在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足、透明度欠缺等问题,仍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不同国家的制度经验能够给我国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日本作为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邻国,具有相近的文化,传统上属于中华法系,近代以来则大量继受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法律传统。二战后又因美国占领的缘故,深受美国法律的影响,其法律制度呈现出深受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影响的“混合法系”的特点。在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上,日本国税不服裁决所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较为特殊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文在研究日本国税不服裁决所制度的基础上试通过比较分析,寻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合适发展路径。本文开端立足于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和发展状况,以历史地把握这一制度设立的背景和发展方向;第二部分在把握日本国税不服裁决所制度的最新改革动态以及具体程序基础上,具体从四个角度入手分析中日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差异,明辨制度的优势和不足;第三部分则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寻求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途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对比分析了日本国税不服裁决所制度最新的改革动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中国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不足之处在于只是通过有限的文献来考察日本国税不服裁决所制度,理论和实践上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另一方面对国内实践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可能了解不够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