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争议的存在导致行政权力运行不畅,甚至使行政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制约行政效率,因此化解行政争议成为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制度应当为行政争议的化解发挥功效,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但实践中,其功能被弱化,大量行政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和信访途径,究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出现问题。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定位于行政系统内部纠错制度,据此对行政复议的体制和机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设计所体现的内部性、非透明性、非独立性等特点,导致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降低,而非制度渠道膨胀。因此有必要重新研究、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多种功能:救济功能、监督功能、化解争议功能、引导功能、效率功能、维护稳定与秩序功能等,但其定位功能、核心功能决定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及运行的考量标准。学界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表述及顺序,平行定位行政复议各项功能;二是突出重点功能、兼顾其他功能;三是强调单一功能定位;四是强调功能间的联系与体系。从行政法理论上分析,行政复议应当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行政权双面性的控制、对执法主体的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等,都要求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法律救济;现代主要法治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也都明确定位于法律救济制度;当前我国民主执政理念的确立、依法行政执政方式的转变,社会转型期行政争议的化解以及行政复议功能边缘化的解决,都需要将法律救济作为我国行政复议的主导功能,把保障社会公众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当确立法律救济的功能定位。将行政复议的核心功能定位于法律救济,就需要考量现行复议体制、机制的适应性,需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新的功能定位。在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及复议人员与被申请人的内在联系、以书面审理为原则的审理方式、申请时效制度、受理制度的瑕疵、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缺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法律救济功能的实现。笔者借鉴主要法治国家行政复议理论与实践,学习当前学界的研究的主要成果,提出健全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行为告知、限定最长复议申请时效、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畴、构建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促进法律救济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