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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五章阐述了“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道德基础、司法解释基础与刑法理论基础等条件,并最终提出了“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这将对贿赂罪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价值与作用。第1章“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性贿赂”入罪的现实基础条件∶(1)《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规定的“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2)党纪党规已经不足以约束“性贿赂”;(3)单靠民事、行政手段无法解决“性贿赂”;(4)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第2章“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其核心是将违反道德标准的“性贿赂”上升至违反法律标准的违法行为,而其前提则是“性贿赂”行为已超出了违反道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即达到了犯罪特征中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了。第3章“性贿赂”入罪的司法解释基础。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含部分“性贿赂”内容,对此,有必要探讨或明确二个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能否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二是司法解释能否通过扩张解释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第4章“性贿赂”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从刑法理论上来看,“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罪”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第5章“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条款设计问题。(1)“性贿赂”入罪的定性条款设计问题。关于性贿赂入罪的定性条款设计问题,刑法学界主要有“独立罪名说”、“独立条款说”、“宽泛规定说”三种认识观点。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赞同“独立罪名说”,因为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2)“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3)“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条款设计方案问题。根据上述探讨的有关“性贿赂”入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笔者拟定下列条款作为未来纳入刑法的“性贿赂罪”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