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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殊背景,决定了政府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自律监管发挥的作用和效果极其有限,所谓的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协调机制也只是证监会发布命令,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执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这种监管模式使得政府屡招诟病,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证券自律组织与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限,充分发挥证券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协调机制。关于证券监管的研究多年来是证券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已有的研究鲜有就各种监管模式中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优势互补、劣势扬弃的协调机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分析”。首先,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演进来分析证券监管制度的变迁。其次,笔者从法学视角,以经济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证券监管的理论基础,系统论证各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正是制度变迁理论与法学理论运用的具体范例。第二部分“国外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考查与借鉴”。通过对世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考察,认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职能的合理分工、自律监管一线基础职能的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的强化以及系统权威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对于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安排和不足”。检索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协调机制的现行制度安排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监管领域交叉混同、监管主体之间关系不顺、监管职责与监管职权、监管手段之间不匹配、协调机制有名无实等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我国证券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厘清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领域的基础上,从新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建立联席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建全证券监管执法协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