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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一定的私权效果,当事人能够就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和事实自主地提出主张。这种自主、自治的事实主张在诉讼程序运行时会产生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关涉着“事实主张”这个核心概念。私法自治观念体现为现代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在这两大原则下,作为诉讼行为的诉讼主张是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要不断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主张包括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事实主张作为权利主张的基础,其直接决定着实体权益能否得到法官的认可,判决结果能否与自己利益相符。在原告而言,主要是权利基础事实主张,核心是形成其所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在被告而言,则是抗辩事实主张,即被告用来证明原告权利主张不成立以及自身权利主张基础的事实。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使得事实主张和权利主张之间的关联具有逻辑性。法官裁判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须以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作为依据,而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则以证据证明之。证明对象的传统解读有一定的弊端,确定事实主张作为证明对象,具有合理性,其直接关系和影响着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运作。在诉讼过程中,先是确定证明对象,再分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诉讼事实主张内容进行责任分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其主要事实主张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不利益风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就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使法官对案件情况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由于法院的裁判目的和功能是对当事人诉讼主张进行法律评价,因此当事人诉讼主张是更为基本的问题。为了区别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法院的裁判主张,本文将“诉讼主张”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其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这一意义来看,那些直接服务于这一目的的主张,即在法律论证中形成小前提的主张(事实主张)和结论的主张(权利主张),是诉讼主张的核心。权利主张的基础是事实主张,本文主要讨论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