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能有效实现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制度功能,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加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管理需要助推信托行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信托法立法不健全、信托制度研究不充分所带来的制度隐忧。信托业发展迅速与信托立法制度供给不充分之间的突出矛盾造成了我国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也给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带来了不确定性。其中尤其是对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定位不明,会使信托行业缺乏面对行业风险的法制保障。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行业风险,我国亟待对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做出完善。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本质一方面是对信托受托人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信托目的不能完整实现而对受托人所追究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信托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机制。作为一种财产安排的制度,信托的核心在于对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功能的发挥实现财富管理的目的。依此逻辑,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启动原因,即在于其不当行为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或者信托利益的减少。通过对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属性的辨析,可以确定大陆法系下信托受托人责任所要救济的对象实际上是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我国民事权力结构体系内信托受益权应当属于兼具物权与债权特征的复合性权利。因此,触发受托人责任的受托人不当行为之性质当属兼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复合性责任。而这一责任所产生的基础在于信托受托人所承担的以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信托义务。在上述理论前提的指引下,对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具体构建从坚持受托人责任的复合性出发,结合信托法律关系自身的特征和尊重权利人权利救济的自主性两方面的需求,在我国过《信托法》对受托人民事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实现方式上进行构建。本文共四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对信托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介绍,确定研究方向。我国信托业巨大的资产管理背后背后,却是信托法制不健全带来的面对可能到来的行业集中兑付风险阴影下的行业危机。最为突出的问题就在于我国信托法制度中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信托法律关系纠纷很难得到司法救济,这不仅无助于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也因为动辄全行业清理整顿的治理方法本身也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而受托人民事责任兼具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复合性特征,其次以此为基础指出受托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对受托人承担的信托义务进行分析,信托义务分为以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概括性义务和为实现概括性义务而确定的具体性义务两个层次。第三部分对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因此受托人民事责任所救济的权利客体并非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权,而是信托受益权。而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因此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民事责任也应当为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复合性特征。第四部分以前三部分所确定的受托人民事责任复合性质为前提,结合信托制度自身的特征和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我国信托立法的现状,就信托法中如何具体构建以及完善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做出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