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改革开发初期,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兴建了一系列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由内外资共同合作设立的特殊有限公司,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僵局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早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没有规定僵局问题的救济途径。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提出公司僵局的概念,并赋予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自此给公司僵局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然,此规定仅仅为普通公司的一般性规定。本文从“deadlock”僵局这一常见的现象入手,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一特殊有限公司的特点。从僵局的产生原因、预防措施、救济途径等各个层面讨论破解僵局的法律对策。从本文的结构上看,一共分为四章,共计三万余字。首先是绪论。主要讨论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主要的国内外现有学说,归纳了主要的研究方法,对全文是一个总领的作用。加入最新的立法现状,了解2018年公开征求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具体内容及发展方向。第一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概述。该章先分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定义和形成原因,初步认识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内涵。接着对僵局进行解剖。首先总结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法律特征,之后基于僵局产生的机构、原因等因素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进行分类,并且强调了僵局的严重性。第二章我国现有的法律救济和评价。选取了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僵局的相关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主要侧重于司法实践中的救济途径,在案例的收集与分析中发现,现有的法律救济范围狭窄,且多以解散企业作为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方法。该解决方案并非最优选择,不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对企业的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的资源造成浪费。在第三章节中专门讨论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该法律中,涉及到企业僵局的发生与救济的条款进行了细致地研读与分析,新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的产生与救济将有着不小的影响。第三章域外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考察。现今的国际立法中,主要有三种对内外资管理的立法方式。其中,我国采取的立法方式是制定外国投资的特定领域内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企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清楚地体现了我国最新的立法方向-“以负面清单之外实现内外资平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这无异于宣告了我国的外资立法将要偏向另外一种方式,即西方发达国家的路径-“直接适用国内的商业立法,平等对待内外资,实现内外资的单轨制。”故,本文多借鉴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通商业立法经验,主要包含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国家对于企业僵局产生的救济和防御手段。以英美法系为例的美国和英国对于僵局的救济偏向通过股权置换,司法介入等方式,防止企业最后到解散一步。以大陆法系为首的德国,日本则更加偏重于法院的作用,在僵局的处理上更加偏重司法介入,主要体现在预防恶意诉讼和惩罚恶意股东等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有利于后文中提出合适的法律对策。第四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本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僵局产生前和产生后两个时间段提出了一些建议。发生僵局前的救济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合理的合资章程与合同规避僵局的产生。僵局产生后的救济则体现在自力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方方面面。介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体现出的“放权”原则,国家给予了外资企业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这无疑加重了企业事前对企业合同和章程修订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没有扩大立法层面的救济途径,则要求企业更加关注事前的预防性措施。希望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僵局解决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