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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主要生产经营组织之一,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00年“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提出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进行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受农业“弱质性”和“低效益性”影响,加之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样呈现出“低效益性”特征。为鼓励和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激励具有较好的税收弹性,对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引导长期投资和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不完善,难以发挥税收激励的导向和引致作用。鉴于此,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从税收激励的原则和目标出发,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采取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可激励其发挥发展极带动作用,进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的基础理论。本部分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关概念的界定,引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运用正外部性理论和发展极理论分析相关税收激励制度的理论依据。重点阐述税收激励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最后,提出完善税收激励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本部分首先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生产、加工和流通四个环节,对我国当前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上述四个环节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融资环节税收激励制度、完善生产环节税收激励制度、完善加工环节税收激励制度和完善流通环节税收激励制度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