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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不仅应考虑立法构想及相关法学理论问题,而且还必须结合中国医疗及司法现实,从审判实践层面对这一论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拟从五个方面作一论述。一、一切医疗损害均由医疗行为所造成。有鉴于此,笔者首先界定医疗行为的定义,论述医疗行为的特征,然后通过分析学界及实务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性质的不同认识,提出笔者的观点,即根据患者或其近亲属主张之诉因确定责任性质。二、审判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通常采四要件说。本部分笔者将就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事实逐一展开论述。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关于因果关系,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理论上阐述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具体标准与抽象标准两方面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同时还应兼顾医疗条件、地区差异、医疗的专门性、紧急性等因素的影响。三、实体法权利的实现,须借助于公平的诉讼程序才能成功。对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两个要件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衡平医患双方举证能力作出的正确规定。笔者在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法理依据介绍基础上,通过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分析,重点论述了医患双方在侵权诉讼中如何举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均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抑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遵循法理进行法律理解和诠释,认为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五、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本部分就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范围、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予以论述,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以利于患者救济权利之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