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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罚款作为环境违法领域重要的处罚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既得利益的一种剥夺,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惩处和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以及潜在违法行为的预防。因此,环境行政罚款的设计是否能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人产生威慑效力,是罚款能否发生效用的前提,也是威慑理论在罚款领域运用的前提。我国海洋石油开发作业规模大、频率高,发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海洋石油开发作业者作为理性个体,会计算“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当开发作业者发现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时,会选择违反法律规定;而在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时,开发作业者则会选择主动守法。对我国的海洋环境污染罚款规定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数额畸低、威慑力较弱等问题。因而,仍需从立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罚款模式科学化、操作实施细则、法律责任衔接等方面进行改进。本篇论文以威慑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考察复杂背景下海洋石油开发污染环境罚款设定范式改进的合理性基础。在充分梳理海洋石油开发环境罚款领域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探析了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罚款领域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并结合比较研究法,考察了美国的海洋环境污染行政罚款制度的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建构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罚款设定范式。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奠定本文的理论基础,分析威慑理论在环境行政罚款中的运用,通过对威慑理论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将威慑理论的内在逻辑与海洋环境行政罚款串联在一起。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行政罚则的规定及问题,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罚款设定模式及威慑效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几种罚款模式的缺陷,具体包括:威慑力较弱、可操作性欠缺、法律条文抵牾冲突、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罚款制度的分析,提出可供中国借鉴的几点先进经验,包括:将罚款数额增加且不设上限、考量违法行为人主观违法心态、建立产业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以及设立通报罚。第四部分则对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罚款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得出包括设定罚款制度时缺乏“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法规条款抵牾导致的适用困境以及大企业在立法上的阻力在内的三点主要原因。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的罚款设定完善路径,通过罚款设定方式的科学组合、强化可操作性、规范自由裁量权及汉德公式在环境罚款中的运用、规范罚款管理等,以期为现行海洋石油污染罚款设定的困境寻找一条可行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