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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其中,绪论部分第一节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为了改变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统一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众多学者都展开了积极的讨论以研究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运用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的因素之一,因此本文选择从法律解释方法具体运用的角度展开论述。第二节对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行了说明。目前我国并无规制法官如何选择法律解释方法的法律成文规定,法官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维护司法公正,众多学者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目前学界还未存在一个统一的观点,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目前“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本文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第一章是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概述,首先对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接着分别对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含义、基本价值进行论述。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各自具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因此,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各自的适用情形。第三章是在第一、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的论述。第四章主要讨论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相互关系的问题。目前,国内外的法学专家对该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论,对于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适用先后的位阶排序,学界的观点大致划分为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第一节对这三种学说进行了分别介绍,接着对其进行了初步评价。第二节就着重展开论述本文关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相互关系所持的观点,本文支持折衷说,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结果,面对特殊的疑难案件,利用利益衡量的方式选择解释结论,即法官经过利益衡量选择得出最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然后便在多种解释结论中选择最能实现与保护该利益的解释结论,最后结合许霆案和何鹏案进行了简要分析。结语部分指出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学中的显学,其重要性一直有增无减,而且有变成为‘法律帝国’之核心的趋势,且各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问题是一直未得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囿于学识和能力,本文对法律解释方法相关问题的展开尚存诸多不足,诸多观点还较为肤浅,尚待深入论证,诸多不足仍需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