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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受害人却很难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原告举证责任过重。为此,2012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诉讼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反垄断民事诉讼主要包括损害赔偿之诉和停止侵害之诉,文章主要对损害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结合我国的典型案例和法条分析,笔者肯定了司法解释对促进民事诉讼的进步意义。但是我国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上还存在以下问题:纵向垄断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争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不确定、原告对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不清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比较了外国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总结了美国和欧盟在相关问题上的处理方式。最后,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体包括:明确纵向垄断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证据材料和违法裁决一定的效力、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判定从而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