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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带来诸多福利的同时,我们也无奈地感受到,独处地生活、内心的宁静如今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奢望。几乎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们都曾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诈欺短信、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话,种种方式各异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已经令我们不胜其烦。商家对于个人信息强烈的获取欲望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蕴涵于个人信息之中的财产价值。一方面,基于个人信息与主体之间的密切关联关系,某些直接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肖像等)一旦被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就会使得普通公众对于标识所指向的信息主体与该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产生关联联想,从而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为商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大规模追踪消费者的网络行为以了解其消费习惯在技术上已无障碍,这些通过跟踪技术所获得的间接个人信息一旦与信息主体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及通信地址等信息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为商家进行广告宣传、个性化服务等市场营销提供重要依据,这也是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重要体现。传统民法理论中,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是一种主流观点和基本范式。在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价值认识多集中于其人格标识功能之上,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是从人格权的基本立场出发,把个人信息视为“人格要素”,把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视为“人格要素的商品化”或“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最终拒绝承认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独立法律地位,而认为它是人格利益或人格权的“衍生利益”。但随着人类社会步入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日益凸现,将个人信息权归属为“人格权”的理论日益受到挑战。传统上被认为横亘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在某些领域已经开始出现淡化的趋势,人格权和财产权出现了相交汇的“中间地带”。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本身是一种复合利益的载体,其上既体现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也同时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应界定为一种与主体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型无形财产,而对于个人信息应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本文试图以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为中心从民法视角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加以研究,以期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文章共分引言、本论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本论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个人信息涵义,该章从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切入,对于个人信息的特征及分类进行了简要概述。通过分析,笔者主张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可识别性”为其核心要素,其外延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一切足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之信息。第二章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和“人格权客体说”是关于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三种代表性观点。“所有权客体说”主张个人信息是所有权的客体,将信息归入了民法上“物”的范畴;“隐私权客体说”和“人格权客体说”均主张个人信息是人格利益,前者认为其是隐私利益,而后者认为其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分析各学说,其均存在无法全面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缺陷。笔者认为,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本身是一种复合利益的载体(或对象),其上既体现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也同时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从个人信息本身独立存在、有价值、可交换、无物质形态的特点来看,其符合无形财产的一般属性,而从个人信息与其所指向的主体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来看,其法律属性应被进一步界定为一种人格型无形财产。第三章为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及其比较。该章通过对欧盟及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的概述,揭示出受人格权理论的支配和影响,无论欧盟模式还是美国模式在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的时候均没有对于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直接予以承认,也没有对个人信息给予财产权保护,而立法对于信息主体财产权利的排斥无疑造成了个人信息滥用与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第四章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该章在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对于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同时,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现有民法体系之间关系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章为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设想与建议。该章分别从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和财产权保护的角度,分析对于个人信息予以双重保护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