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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大小以及能否有效地实现参与行政程序的问题,也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水平的现状。在我国,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重视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信息公开范围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文作者采用比较分析和特点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对域外信息公开立法中的公开范围规定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从更深的层次找到立法规定的原因、目的、历史背景,结合信息公开范围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提出如何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简述。对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概念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涵和实质: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是与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民主法制发展状况等紧密相联的。特别强调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并不是绝对的,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都是不明智的。因此,信息公开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考虑如何界定公开的范围,以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第二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1、阐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理论基础,知情权制度的发达与否,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宪政水平,知情权制度愈发达表明政府的公开化程度愈高,政府的公开化程度又决定了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宪政水平,体现出该国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程度。2、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由于政府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果公开则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笔者认为在对政府所掌握的个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