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我国隐私权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自此,隐私权摆脱了“寄生物”的命运,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但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形成,立法规定不完善、不明确,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作为隐私权保护下的一个分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更为薄弱。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纠纷日益增多。一方面传媒业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对有关公众人物的新闻进行报道,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为了维护自己人格权的圆满要对其隐私予以隐瞒,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唯有借助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和平衡。严竣的形势要求我国必须加快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以公众人物隐私权为研究对象,在对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当前实际,探讨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的简单构想,旨在对该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隐私权概论,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论述了隐私及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隐私权理论的分析,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隐私权的内容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本文的第二部介绍了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隐私权。探讨了公众人物的形成和内涵,着重论述了公众人物的定义、特点及分类。同时对公众隐私权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内容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和协调。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得出二者冲突的实质,总结出协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进行限制性的保护,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予以区别对待。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内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要建立完备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立法体系,并从制度设置上提出简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