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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保险行业也随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网络保险应运而生。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进步。同时网络保险的出现也提高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大力引导和支持网络保险的发展,意义深远。然而,网络保险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尤其是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其引发的保险案件争议层出不穷。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进行举证等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通过对一部分网络保险实务案例的梳理分析,我国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在线履行认定举证不足;第二,网络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在线履行范围不够清晰;第三,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以“链接”和“概括点击确认”的方式履行存在瑕疵;第四,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缺少辅助性制度补强。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应当积极做出回应,制定并完善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规范保险人法定义务的履行行为,有效保护投保人权益,为促进我国网络保险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对于解决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在线履行认定举证不足,建议完善我国网络保险中书面文件的设置和管理,添加保险条款可下载可打印流程和设置明确实际操作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其次,明确我国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在线履行范围,具体规定可借鉴日本保险法中所规定的“重要事项”规则及其有关制度。此外,还可以重构网络保险人该义务“分别机制”,纠正瑕疵。再次,为了解决我国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以“链接”和“投保人声明”的方式履行而出现的不足之处,建议立法中加强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网络保险行业中的不正当行为。要求保险人在优化网络投保流程设计的同时,强制投保人在线阅读免责条款、设置点击确认“投保人声明”条款为投保必经流程。最后,完善我国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可以考虑加强网络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辅助制度建设,包括:第一,利用反悔权制度建立网上回访机制;第二,构建网络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